这些都是性骚扰性骚扰绝非调情,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愿”。但性骚扰形式多样,被侵犯者有时很难进行举证,骚扰者往往假借“调情”“有好感”等进行辩解,这时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证就很难扯清楚,维权变得十分艰难。
今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的联合指导文件,直接对职场性骚扰下了定义,还指出了三个构成要件:1.违背受害人意愿;2.施害人的行为中只要有性含义,无论是何种形式,何种企图,都构成性骚扰;3.性骚扰的界定只参考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联合文件明确表示,只需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用考虑或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这一条例可能更有利于“性骚扰”事件的判断。
哪些行为属于职场性骚扰?工作场所内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以不受欢迎的语言挑逗、讲黄色笑话、向他人讲述个人性经历、不受欢迎的称呼等;(2)故意触摸、碰撞、亲吻他人敏感部位,不适宜地展示身体隐私部位或在他人周围对自己做涉性的接触或抚摸;(3)以信息方式给对方发送或直接展示色情、挑逗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如微信、短信、邮件等;(4)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5)以跟踪、骚扰信息、寄送物品等方式持续对他人表达、传递含性暗示的内容;(6)其他性骚扰行为。
性骚扰不是调情!被骚扰者不要被误导,也不要觉得自己只能一味忍受,反而要勇敢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及时取证,保存所有证据,这是有效维权的关键。(生命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