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仗义”替考,他被当场抓获……


兄弟情深,替友进考场?

铃响交卷,“携手”进警局!

……

近日

安宁市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代替考试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薛某在“中国人事网”报名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因忙于工作无暇充分备考,但又迫切希望考取监理工程师证以适应岗位需要。于是,薛某请求已考取该证的好友柴某某替其参加考试。


柴某某于2023年5月在参与“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替考。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安宁市检察院认为柴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薛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但考虑到二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是初犯,秉持着治理与治罪并重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虽然知道代替考试是违法行为,但想着不一定会抓到,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现在我感觉非常后悔”。

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柴某某、薛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认罪认罚,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做类似的事。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作弊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替考者和介绍人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考生要以案为鉴,诚心应考,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就无法挽回,切勿因小失大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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