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新建商品房小区业主自行办理转移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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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在办理预告登记(当场售楼部、开发商办理不收费)、首次登记(开发商办理到户,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已经记载于证书)完成后,请各业主带齐以下材料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1.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原件);

2.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全款发票(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4.开发商授权声明(原件);

5.房屋合同查询情况(原件)

如不能亲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办理转移登记的群众,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为其办理和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委托可选择现场委托<没有任何费用>和公证委托<适用于外省买房业主>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业主持开发商首次登记证书、预告登记证明自行办理转移登记,不再需要任何测绘成果,房产、土地信息已经在首次登记时记录。

不动产登记中心除严格按相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有开发商打着办证旗号收取“代办费”“测绘费”“图纸费”等任何名义的费用,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

石林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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