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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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将实施
精简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指出,这项规定为从源头上解决无谓证明材料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规范办理时限
·《条例》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
·例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减少办事环节
·《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例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等。这些规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人社部数据显示,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运用全民参保、联网监测等内部数据资源,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交通、出入境管理、金融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现了无形认证。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70%。
新规实施后,社保经办将迎来一系列新变化,利好参保人员。


出品: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
来源:中国经济网微信综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编辑:王梦娟
审核:徐 蓉
终审:李 敏
校对:陶思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