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解析

张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用U型铁锁将该车的左前轮锁住,并在其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张贴“车辆违章通知书”明确告知此车已锁。开锁联系物业并附开锁电话,张某用车时并不知情,车辆发动后导致前轮轮毂及前叶子板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费为1.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为3万元,后张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8万元。
业主张某诉称物业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车辆左侧前轮上锁,在自己不知情用车时造成车辆损坏,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自己的服务管理职责,对张某违规停放在车场进出通道的车辆进行锁车处置并无不当锁车。只是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业主张某自担70%的责任。关于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晋”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警方提示

police tips

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提高自身法治意识
运用科学、合法的管理手段
有效管理好小区的秩序
如遇小区内车辆违停
应首先拨打车主电话通知挪车
若被拒绝可予以告诫
依法依规处置甚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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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宁公安
编辑:毛茗
编审:方维林
审核:冯静
终审:段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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