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还款悔过
“法官,我真的不想在这里呆下去了!”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某终于意识到恶意躲避执行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写下一封悔过书,随即便通过拘留所联系上承办法官,要求告知其女儿尽快凑钱。

一周后,李某的女儿带着7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加上在执行阶段冻结的4万元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往后每月还3000元直至还清借款及利息。申请人也因李某认错态度良好且有悔过的实际行动,向法院提出对李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从拘留所出来后,李某含着泪水一次次承诺,今后一定积极履行义务,绝不再有拖延、逃避的行为。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诚信底线,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到位更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楚雄市法院将继续加大对不如实报告财产、逃避、规避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法行为,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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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李道翼 孙天慧 周天昕 张晓洁
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楚雄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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