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甸县检察院对徐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1年间,徐某某帮助老板将会计凭证资料隐匿,经办案机关要求,仍拒绝提供相关会计凭证资料。经鉴定,徐某某隐匿的会计凭证资料未记录于办案机关查获的会计凭证中,累计金额496万余元。其中,借方收款金额186万余元,贷方付款金额 310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徐某某违反会计制度,私自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经办案机关多次要求提供仍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鉴于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自动投案,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建议适用缓刑。经法院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