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 夏某某利用担任通信经营部员工的职务便利,在为顾客办理移动电话卡、宽带、缴纳移动话费、变更移动手机消费套餐等业务过程中,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发送在微信群,待顾客收到验证码后又将顾客手机上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在微信群从中获利。期间,夏某某向他人提供顾客电话号码70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经过审理,宣威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夏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曲靖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