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龙陵、昌宁发布城市综合整治通告


施甸县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施甸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环境卫生。加强城区街巷、绿化带维护保洁。落实“门前五包”(包环境卫生、包市政绿化、包市容秩序、包立面整洁、包举止文明)责任。治理行人践踏、损坏花木。整治市场秩序。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清理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取缔非划定区域露天烧烤。加强集贸市场和摊点管理。

二、整治户外广告。规范门头牌匾,清除小广告。粘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依照指定的位置、高度、时间进行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

三、整治交通秩序。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超速超载、随意掉头。严禁渣土车冒顶装载、沿途抛洒。规范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严禁行人闯红灯、不按斑马线行走、随意横穿马路。

四、整治建筑工地。落实建筑工地6个100%要求,实行围挡作业,禁止堆积垃圾,严禁渣土车抛洒,加固建筑工地围挡防护。

五、治理噪音污染。严禁在公共场所随意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县城街道、公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纠正不文明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写乱画、随地吐痰、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相关公共场所。

希望全县各单位、广大居民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共同监督,坚决抛弃不文明行为,提升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和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区域环境,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特此通告       

施甸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  施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8日



龙陵县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市容市貌,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交通秩序。主要包括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行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涉牌涉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上道路行驶不戴头盔,提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上道路行驶戴头盔;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二、整治市容市貌。禁止占道经营;严禁利用机动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利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宣传叫卖;不得占道堆放、维修、加工、洗车;严禁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等活动;严禁县城内私搭乱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严禁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通行。
三、整治环境卫生。严格落实“门前四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包设施)责任,严禁店外经营、店外摆放、乱扔垃圾;加强城区街道、绿化带维护保洁。
四、整治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需提前审批备案,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行为;严禁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严禁散发小广告。
五、整治建筑施工。严格落实建筑工地6个100%要求,实行围挡作业,禁止堆积垃圾,严禁渣土车抛洒及污染城市道路;严禁沿街住户未批先建,私自占用、碾压人行道。
六、治理噪音污染。严格在公共场所随意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县城街道、公园、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整治流浪犬。严格文明养犬,禁止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狗粪、狗吠扰民、狗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生。凡县城范围内发现的无人管理、无牵引绳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犬,将依法捕捉处理。
八、纠正不文明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写乱画、随地吐痰,破坏公共设施;严禁行人闯红灯、不按斑马线行走、随意横穿马路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相关公共场所。
望广大居民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共同监督,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摒弃不文明行为,共同打造整洁文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龙陵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12日


昌宁县关于开展城市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五城”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将联合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昌宁县城市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整治范围
县建城区全域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交通秩序整治
主要包括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斑马线上不让人);涉牌涉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不戴头盔;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道路两侧的经营者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广告牌匾。
(二)市容市貌整治
1. 经营秩序整治。所有商户应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店面整洁卫生、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严禁私自出店、占道经营、店外加工、摆摊设点、沿街摆卖、店外搭棚等;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停车位摆放物品;严禁在店铺门外私设地桩地锁及其它障碍物。
2. 露天烧烤和流动摊点整治。城区所有烧烤门店必须进店经营,禁止门前私自摆放烧烤炉具、餐桌及烧烤车等物品,所有流动摊点必须依据审批地点规范摆放,不得污染地面,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3. 沿街“五乱”整治。重点整治沿街两侧、商业街区等区域乱扯乱挂、乱晾乱晒、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五个方面的乱象问题。
4. 户外广告整治。实施小广告清零行动,严厉打击和清理在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客运站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墙体、线杆、箱柜等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小广告。
5. 渣土运输整治。严厉打击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没有全覆盖或者密闭不严造成泄露遗撒、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给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做到平装覆盖、封闭运输,不超载、不遗撒,车辆清洗整洁再上路。
6. 流浪犬和业主饲养犬只整治。加大对大型犬只咬人追人、遛大型犬只不拴绳、大型犬只对着人狂吠、犬吠声扰民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依法加大对流浪犬的治理力度。
7. 损绿毁绿整治。严厉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行为,禁止向绿化带内乱倒、乱弃垃圾和脏水,严禁在树木、护栏、绿篱及其他绿地设施内晾晒、扯线、挂物、搭棚和侵占、损毁绿地等行为。
(三)卫生环境整治
1. 卫生环境整治。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严禁焚烧冥纸;严禁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 乱扔乱倒整治。严禁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严禁乱弃动物尸体;自觉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垃圾箱(桶)内。
3. 遛犬行为整治。携犬外出时要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四、整治要求
整治期间,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管等部门将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对不听劝阻或阻挠、妨碍执法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市民群众、经营商户积极配合,响应号召,争当昌宁文明市民,争做昌宁文明商户,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交通秩序、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五城”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3年10月11日

来源:水墨施甸、龙陵县融媒体中心、昌宁发布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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