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贴申报对象
二、补贴申报条件
2.创业者经营项目具有示范引领性;
3.经营主体注册年限达1年以上,诚信守法经营;
4.创业者经营项目吸纳就业2人(含申报者本人)以上(有劳动合同或协议);
5.创业主体为独资经营或社会组织的申请人须为法定代表人,其它合股经营形式的申请人须持有最大股权;
6.申请人创业主体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属于小微企业;
7.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变更为创业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满1年的;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变更为创业项目最大股权人未满1年的;在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列为失信的、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补贴标准
四、申报材料
1.《云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或《云南省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或附件2);
五、申报程序
2.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对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申请人员开展资格审核和实地调查,并开展项目基础评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择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
3.州(市)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对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申请项目开展复审后,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得分以县级基础评审得分和专家评审得分加总计算,县级基础评审得分和专家评审得分各占50%,最终按项目总分高低顺序排名形成大学生和退役军人创业补贴推荐名单。
4.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拟扶持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申请人员。
详情请咨询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电话、地址附后。


附件
附件1.云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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