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能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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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均能适用交强险,但挖掘机、吊车等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究竟能否予以理赔呢?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汽车起重机因作业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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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日,被告李甲因需要打捞、搬运房屋木料,委托时某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并邀请李乙到现场进行义务帮工,时某雇佣案外人孙某为驾驶员负责吊装作业,孙某持有汽车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证。同日上午,驾驶员孙某在装吊过程中,起重机吊臂触碰到路边10千伏高压电线,致使手握起重机钢绳的李乙遭受电击当场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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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乙家属起诉至法院,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因案涉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但A保险公司抗辩称案涉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而拒绝理赔,案件未能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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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汽车起重机在道路外静止状态下作业发生人身损害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经过法官通过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查找类案,庭审当庭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汽车式起重机经常性处于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起重作业,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车辆时,应当明知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也应预见到其作业状态为常态,行驶状态为非常态。如果仅将该类车辆的保险赔偿范围限定在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事故将有违车辆投保的目的,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压缩了交强险的使用效力,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故汽车起重机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应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综上,承办法官结合各方原因和因果关系为各被告进行了责任划分并做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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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具有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强制保障性、风险分担性等特征。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而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通过强制投保,让保险公司来分摊社会风险,并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保险公司在明知是特种车辆而予以投保的情况下,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这符合特种车辆使用的实际特征,亦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预期及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司法应从目的解释角度出发,故特种车辆因作业而引发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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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李道翼 孙天慧 周天昕 张晓洁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保山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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