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常用微信办公该给多少加班费

光明时评近日,武汉洪山法院宣判的一则案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王先生入职后,长期在下班后使用微信办公,有时需要开会到凌晨两点。离开公司后,王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加班工资8万余元。法院认为,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用社交媒体工作,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经核算,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

从法院给出的解释来看,只要有“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这两个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加班”。因此,王先生下班后还要用微信办公,甚至开会到凌晨,这些都应该归属于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所以道理并不复杂,法定劳动时间只有8小时,在非工作时间里还要完成工作内容,就是加班。

当然,也有网友指出,与王先生付出的劳动相比,得到的加班费5000元似乎并不多。这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在手机上工作的价值应该如何来衡量,这可能需要相关部门,比如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做出更精准、科学的认定。另一方面,相关劳动法规和保护措施也应该与时俱进,跟上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的脚步,给予劳动者足够的保障,让大家在岗位上不断奋斗的同时,也能更安心。网页链接(@光明日报)下班后常用微信办公该给多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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