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晋”人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
第八十八条 擅自占用、移动、撤除、污损、毁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交通设施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警方提示

police tips

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应当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行使,公民个人为了经营利益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如人人可为一己私利挤占公共空间、圈占公共领域,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公众的通行利益也会丧失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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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宁公安
编辑:沈仕会
编审:方维林
审核:冯静
终审:段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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