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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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2、23、24条之规定,现发布以下执行悬赏公告。


被悬赏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灵振;

身份证号:5329011988××××

3033;

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挖色镇大成村委会大成村2社112号;

执行案号:2023云0115执494号;

执行标的:199896.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

1.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有效且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促进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进行奖励;

2.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如下车辆有效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且根据该线索将车辆扣押到案的,每根据线索扣押到一辆奖励人民币2000元。

(1)车牌:云L291DV;车辆品牌:华泰圣达菲。

(2)车牌:云L7D183 ;车辆品牌:东风牌货车。

案件情况

本院在执行昆明聚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王灵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云0115诉前调确774号裁定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99896.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在法院依法传唤后隐藏行踪、拒不出现。

举报途径



1.在正常工作日,请联系晋宁法院王法官,电话:18083822173 。

2.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请拨打晋宁区法院节假日执行专线,电话:18088343327、15912140404。

3.现场举报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兴余路晋宁法院执行局(兴隆加油站隔壁)。


保密承诺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凡是根据本执行悬赏公告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本院承诺对举报人信息绝对保密,不以任何方式透漏给被悬赏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


郑重提示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王灵振主动前往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说明问题、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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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编辑:沈仕会

编审:方维林

审核:冯静

终审:段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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