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多次故意漏扫“薅羊毛” ?已构成盗窃罪!


随着移动支付推广普及

自助结账方式在超市越来越普及

也让一些贪图小便宜的人起了坏心思

故意漏扫商品,触碰法律底线







近日,弥勒市检察院就陈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陈某某在超市一次自助结账时漏扫商品,发现出口处无人核对小票和商品,便萌生了盗窃念头。2023年4月至5月24日期间,陈某某在超市自助结算时故意漏扫商品,先后17次窃取超市面膜、冻品、水果、饮料等商品,价值共计4452.38元。陈某某最后一次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事后陈某某感到十分后悔,已赔偿超市全部经济损失。经审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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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超市自助结账通道的购物环境和治安防范措施,弥勒市检察院向该超市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超市优化自助结账服务,健全报警机制,并安排工作人员对顾客进行引导提醒,加强对出口和自助结算的检查。此外,在超市醒目位置张贴盗窃风险预警提示标语,劝止消费者产生不良行为,以防止失窃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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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丨总第3369期
编辑 | 字亚雪
校对 | 蒋   艳
策划 | 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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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弥勒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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