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丽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切实保护丽江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本次禁猎期为五年,具体时间(2023年9月1日-2028年8月31日)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以及猎套、猎 夹、地枪、排铳、弓弩、粘网、捕笼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掷有毒有 害食物和硬物等方法进行非法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采取应急措施。

六、违反有关规定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 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丽江市公安局110,丽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0888-5110377)。

九、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2023年9月1日




编辑:钱磊

校对:杨宇

二审:和继贤

终审:张卫国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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