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便实惠的交通工具,日益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也颇受未成年人的青睐。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情况时处置能力有限,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近日,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伤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4日17分许,唐某(时年17岁零10个月)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核载1人,实载2人)搭载其朋友以27km/h的速度,由八宝贡酒店方向驶往坝美方向,行驶至广南县第九中学对面时,车辆撞到行人兰某后侧翻,造成兰某、唐某及朋友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
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致兰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唐某虽未年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案件审理时唐某已经成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唐某应对兰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明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二)遇交通阻塞时不得在其他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车辆之间穿行;
(三)横过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当下车推行;
(四)不得拴系、牵引动物;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逗留;
(六)除确需借道通行外,禁止驶入机动车道内行驶;
(七)禁止逆向行驶;
(八)禁止双手离车把;
(九)禁止在人行道、过街通道(天桥)、人行横道上骑行;
(十)自行车不得附载身高超过1.2米的人员,自行车载人应当设有安全防护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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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李道翼 孙天慧 周天昕
来源:广南县人民法院
广南县委政法委
文山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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