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一时冲动妨害公务,拘!

公安民警

及相关执法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

应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

但总有个别人

在面对执法时

无理取闹、拒不配合

甚至辱骂、威胁、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


云南依法治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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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冲动”扔石块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未按要求悬挂牌照,公安局执勤民警发现后,告知其需要扣留电动车做进一步处理。民警处警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到路边捡起石块,威胁执勤人员不准靠近并欲驾驶电动车强行离开,造成一民警右手手背受伤。


张某某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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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持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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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酒后不按规定入口进入停车场所,与现场安保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出警后,喝醉酒的文某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劝阻,并持刀叫嚣、辱骂、冲向出警民警,民警在表明身份且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鸣枪示警,被告人文某才停止持刀冲向民警的行为,被当场制服。


文某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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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传唤不配合

在执行公务时,民警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某拒不配合并手持长刀、木棒与执法人员对峙,杨某某挥舞木棍与执法人员对抗后被制服,致相关人员受伤。

杨某某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言语方面

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配合执法,是最基本的守法,是每位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遇公安民警、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自:“云南政法”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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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彭景理 吴凡 张袁毅敏

  编辑:歹丽娟 魏田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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