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丨冒名顶替,当心罪上加罪!

冒用他人身份妄图逃脱罪责

结果就是不但逃脱不了

还会多“收获”一个罪名

千万别铤而走险!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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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龚子芸
校对 | 张子欣 蒋艳
策划 | 田   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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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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