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 被冒名办理信用卡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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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许多业务办理都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

尤其是办理信用卡也非常方便了

在大街上、学校中、银行里等许多地方

都可以看到银行工作人员推广办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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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办理过程中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欠缺
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

极易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

其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肆意挥霍

致使被冒名人受到严重损害

不但受到银行催款的影响

而且还在银行留下了征信不良记录

那么

遇到被冒名办理信用卡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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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及时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追究冒名者的法律责任。

冒名人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的,是违法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侵占罪,受害人可以报警,通过警方追究冒名人的法律责任。再不济的,报警记录也能够作为一份事后维权的证据。

2

联系办卡银行,弄清缘由,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银行在替客户办理信用卡时,负有审查义务,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确信自己没有责任的,受害者都可以要求银行消除征信不良记录。一般情况下,积极根据银行处理,就可以了。



法“晋”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要做到谨慎审查,严格相应程序,避免产生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



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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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还是工作信息,都属于个人较为私密的信息。无论是办理信用卡、投资理财产品还是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都要提高警惕,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给自己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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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宁公安

编辑:沈仕会

编审:方维林

审核:冯静

终审:段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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