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许多业务办理都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
尤其是办理信用卡也非常方便了
在大街上、学校中、银行里等许多地方

极易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
其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肆意挥霍
致使被冒名人受到严重损害
不但受到银行催款的影响
而且还在银行留下了征信不良记录
那么
遇到被冒名办理信用卡应该怎么办呢?

及时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追究冒名者的法律责任。
冒名人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的,是违法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侵占罪,受害人可以报警,通过警方追究冒名人的法律责任。再不济的,报警记录也能够作为一份事后维权的证据。
联系办卡银行,弄清缘由,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银行在替客户办理信用卡时,负有审查义务,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确信自己没有责任的,受害者都可以要求银行消除征信不良记录。一般情况下,积极根据银行处理,就可以了。
法“晋”人心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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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宁公安
编辑:沈仕会
编审:方维林
审核:冯静
终审:段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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