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三无产品”?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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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已经成为当代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

大到家电器材,小到食品日化
然而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
   稍不留神就可能买到“三无产品”
网购到“三无产品”
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在某网购平台开设中药铺,售卖宣称“纯天然草本秘制健脾养肾”的商品,该款商品展示下方承诺“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48小时发货,假一赔十”,商品详情介绍记载有:品牌古方,包装方式为食用农产品,产地中国大陆,省份云南省,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3-8。


2022年4月,原告在某网购平台向该店铺咨询此款商品得知可以治疗男性疾病等情况后下单订购了6瓶该款商品,实际支付款项3936.72元。原告收到的商品为塑料瓶装黄色液体,瓶子上粘贴一纸质标签,标签上写有调理功效、服用剂量、生产日期内容,以及微信二维码图案,此外无其他信息。原告服用后出现不适,与被告经营者交涉无果,遂诉至弥勒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物款,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为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出售给原告的该款食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告销售给原告的食品,食品包装上无食品原料、成分、配料表、生产者、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标签上应标明事项的内容,产品来源不清、成分(配料)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审理,弥勒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936元并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原告393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提醒

“三无产品”一般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法官在此提醒各位:
1.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拒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食品安全。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商家以及商品的相关信息,切勿轻信广告宣传。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同时注意留存购物凭证,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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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李道翼 孙天慧 周天昕

来源:弥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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