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办法》将于8月19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范围确定
《办法》指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置边界警示标志,建立数据库,提供公众查询,并开展广泛的宣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设置的边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8类施工作业活动严格控制
《办法》明确,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人防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经依法批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办法》还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各项安全巡查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管理制度,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巡查管理台账。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依法巡查,对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未消除妨害的,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险情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派人到场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发生险情时(包括发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观察到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外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控制险情发展,防止扩大。
因外部作业遇险、抢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有关费用。
编辑: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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