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21〕6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到72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到603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调整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调整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调整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调整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调整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调整提高到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其他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以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并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实际发放补助标准同步提高。
(三)各县(市)区要压实责任,统筹调度资金,确保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供养救助金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