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思悔改再犯罪,身陷囹圄悔已迟

张某某曾犯盗窃罪入刑

出狱后仍不思悔改

如今又容留他人吸毒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基本案情

张某某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2022年3月至7月之间,张某某容留尚某某(已依法行政处罚)在自己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容留张某(已依法强制隔离戒毒)在自己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移送禄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张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冰毒是一种成瘾性极高的毒品

会给大脑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每吸食一次

人的大脑皮层就会形成一处水泡

水泡破裂后就形成了一处疤痕


长期滥用冰毒

可造成慢性中毒、脓肿等

静脉注射方式可引起各种感染合并症

过量使用可导致急性中毒甚至死亡

滥用者出现妄想状态

可能有自杀或杀人等暴力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期号丨总第3287期
编辑 | 张子欣
校对 | 龚子芸
策划 | 杨云海
一审 | 邓建华
审核 | 杨健鸿
监制 | 王翠云
来源 | 禄劝县检察院
联系(投稿)邮箱 2202399734@qq.com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