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各种即时通讯工具让人们的沟通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但是,一些人却利用微信发布一些管制物品及诈骗信息,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网络秩序。
案例一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黄某某使用昵称为“刀某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陶某某转载他人微信朋友圈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6677条,均用于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5月至7月,宋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购买管制刀具。陶某某通过微信与黄某某联系,由黄某某直接发货给宋某某。宋某某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当地法院最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2016年12月,谭某某、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淘宝用户发送“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等信息。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某某、张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某某、张某后雇佣秦某某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某某、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某某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上述QQ号,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当地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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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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