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行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各种即时通讯工具让人们的沟通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但是,一些人却利用微信发布一些管制物品诈骗信息,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网络秩序。


案例一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黄某某使用昵称为“刀某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陶某某转载他人微信朋友圈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6677条,均用于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5月至7月,宋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购买管制刀具。陶某某通过微信与黄某某联系,由黄某某直接发货给宋某某。宋某某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当地法院最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2016年12月,谭某某、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淘宝用户发送“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等信息。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某某、张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某某、张某后雇佣秦某某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某某、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某某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上述QQ号,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当地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注意!这些行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审核:彭景理 吴凡 张袁毅敏

  编辑:歹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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