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首例!一男子因上山采挖兰花被判刑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一首朗朗上口,唤起不少人的童年记忆的童谣歌曲,表现出了人们对兰花的喜爱,但随着人们对生态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不断完善,对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被写入刑法。因此,从山中采摘兰花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犯罪。6月16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到山上采挖兰花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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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兰花自古以香为名,花姿优美、清香宜人。被告人王某某出于对兰花的热爱,在未办理任何采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附近的山林采挖俗称的“火烧兰”,后种植于自家小院中,以供观赏。2023年2月1日,王某某再次到自家附近的山林采挖兰花以供种植观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共采挖“火烧兰”43丛,经鉴定,送检的43丛野生兰花,其中8丛为兰属春兰,35丛为兰属莎叶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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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以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昌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扣押的野生兰科植物43丛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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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兰花,对于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野生兰花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公民,野生兰花在内的许多野生植物,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人人有责,切勿擅自采挖兰花,以免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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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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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昌宁县人民法院


编辑:姜永华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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