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判刑!罚款!打错农药得不偿失

使用禁用农药种植蔬菜

还敢拿到市场上售卖

杀虫效果好

代价也不小

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必将受到法律严厉追究


近日,永仁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宋某某因此获刑。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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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宋某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向他人讨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剧毒农药“氧乐果”,用来喷杀其种植蔬菜上的虫子。同年11月14日,宋某某将已喷撒农药的蔬菜拿到市场上销售时,农产品安全检查的人员对相关蔬菜进行抽样送检,经质量检验,宋某某售卖的蔬菜检出“氧乐果”成分,“氧乐果”属于高毒杀虫剂,对人、畜毒性高,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


永仁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宋某某向永仁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蔬菜中掺入了剧毒农药“氧乐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提醒

“氧乐果”又名“氧化乐果”,有很强的内吸杀虫作用,可以被植株的茎、叶吸进植株体内,并可传送到植株各个部位,因此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作为高毒农药的杀虫剂,“氧化乐果”是一种用于果树或绿化类植物的杀虫剂。在蔬菜生产过程中,“氧化乐果”属于禁用的农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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