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向原告常某某购买了一件售价为79.5元商品,收到该商品后,被告李某认为商品存在瑕疵,在与原告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后,向电商平台提出了“仅退款”的申请,因被告李某购买记录显示信誉良好,电商平台遂同意其申请并向其全额退款。退款成功后,被告李某未退回商品,并对所购商品作出差评评价。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已如约履行商品销售义务,但被告“仅退款不退货”行为,不仅使自己遭受商品损失,也给其所经营的网店造成信誉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李某则认为所收到的商品存在瑕疵,且是在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向平台进行反映,也是按实际情况给予差评。综合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结合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安抚双方情绪,耐心疏导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情绪缓和,达成互谅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普法强基宣传标语口号
·
以文化涵养法治,以法治浸润人心
·
学法增见识,懂法辨是非,守法端品行
往期精选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出 品
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周 琪 杨谨瑜 李道翼
来源:武定县法院
楚雄州委政法委
转载请注明出自公众号
云南政法(ID:ynzfy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