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连环相撞 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普法强基补短板车行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那么,遇上状况复杂、涉及多方责任人,并且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的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又将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赔付呢?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金碧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机动车连环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由被告张某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原告损失中的医疗费,应由乙、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医疗限额内各赔偿原告1000元,剩余28621.77元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
对于原告损失交通费3000元、担架车费用450元、护理费9990元,以上共计13440元属于交强险伤残限额赔偿范围,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由乙、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伤残限额内,按各自比例对原告进行赔偿。
即本案中,根据责任划分,由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9821.77元,乙、丙保险公司各赔偿原告212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王某产生的医疗费损失三万余元,交通费、担架车费用、护理费合计一万余元,均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乙、丙保险公司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按照赔付限额的比例,即乙、丙两家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1/12[1000/(1000+1000+10000)],甲保险公司承担5/6的比例。同理,对于交通费、担架车费用、护理费等属于死亡伤残赔偿的部分,也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车连环相撞 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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