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后悔晚了!一男子高速路上酿大祸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因与女友产生矛盾

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点燃汽油瓶

造成车辆燃烧并撞向超车道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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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弥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与女友杨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因经济和外出打工等问题产生矛盾。2022年8月24日8时许,张某某称身体不适让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到弥勒市区看病,趁杨某某不备,张某某将事先装好汽油的塑料瓶藏放于副驾驶座位下方。杨某某驾驶车辆载着张某某行驶到石锁高速时,坐在后排座位的张某某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遂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瓶,致使车辆瞬间爆燃,二人分别逃离车内且不同程度被烧伤,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燃烧、后溜,最终撞向超车道护栏停止。张某某在下车逃离过程中被正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撞伤。


经鉴定,杨某某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该被毁坏的小型轿车价值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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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张某某向弥勒市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十一年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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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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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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