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土地纠纷邻里疏,联合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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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西街口镇司法所、综治办联合调解了一起涉及邻里土地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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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街口镇某村村民毕某与邻居昂某在酒桌上达成“协议”,协定毕某以2.3万元价格将自家门前60平方米左右的自留地永久转让给昂某,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则双倍赔偿,双方在同村村民毕某某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几日后,毕某母亲得知该消息,坚决不同意卖地,多次到昂某家要求撤销该“协议”,并以原价退回土地款;昂某则提出要按照“协议书”赔偿双倍违约金,两家就此事产生纠纷。该村村委会多次介入调解均不成功,遂将该案件上报至西街口镇司法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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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秉持“调解促和,普法明理”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向双方当事人普及《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土地管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告诫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协议”无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昂某最终同意让步,接受毕某家退还2.3万 “购地款”,将 “协议书”作废,曾经自行其是的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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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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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林县西街口镇人民政府

编辑:张益坤

责编:堵绍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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