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戚某甲与申请人李某系夫妻,被申请人戚某乙系其儿子。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戚某乙因家庭事宜与其母亲李某发生争吵,并对其进行了殴打。经警方处理,决定给予戚某乙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戚某甲与申请人李某称,自2009年以来,被申请人戚某乙时常向二人索要财物,一旦拒绝就打砸吵闹,甚至殴打父母二人。此次拘留后仍电话威胁两人。
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电话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进入两申请人住所。

呈贡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即刻对案件情况开展调查核实,仔细审查证据、研究案情,在24小时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戚某乙对申请人戚某甲、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戚某乙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戚某甲、李某;
三、禁止被申请人戚某乙在申请人戚某甲、李某住所或经常出入场所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戚某甲、李某正常生活的相关活动。
如被申请人戚某乙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作出后,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当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法治的应有之义。同时通过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时送达,派出所和社区的通力协助,及时帮助申请人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彰显了法院、公安、社区等多元化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决心,全范围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家暴,请勇敢说“不”!切勿怀着“家丑不外扬,忍忍就过去”的心态,应及时报警和保存证据,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告诫家庭生活中已经实施或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成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发生什么矛盾,切勿实施暴力行为、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供稿:民一庭
一审:魏凡龄
二审:刘俊钦
三审: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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