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强行“啃老”,父母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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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是一种社会现象,子女在成年后甚至成家后,仍消耗父母的经济财富或者人力资源,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近日,文山市法院平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父子之间因家庭纠纷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基 本 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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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A、李A系被告刘B、李B的父母。2003年,刘A与李A建盖了位于文山市平坝镇某处砖混结构房屋一间三层,之后刘B与李B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20年2月,经双方同意商定,刘A与李A转让房屋内批发部的货物折价给刘B、李B,由刘B、李B对货物进行销售,李B书写了一份《欠条》给刘A、李A收持,承诺支付货款。因双方具有血缘关系,未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后因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导致发生肢体冲突。刘A、李A认为房屋系登记在二人名下,批发部的营业执照也是登记在A名下,刘A、李A仅仅是将批发部的经营权暂时交给刘B、李B使用,转让的仅是店面的货物,刘B、李B无权继续居住刘A、李A的房屋,但刘B认为自己自房屋建盖后就一直居住至今,二原告不让其住房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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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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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无奈双方结怨颇深,且诉前在村委会、派出所的调解均不欢而散,庭前调解未有进展。庭审时,法庭查明案涉房屋建盖时,刘B年纪尚小,其本人也认可未提供建房资金,案涉房屋系刘A、李A建盖,登记在二人名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刘B对该房屋无处分的权利,且刘B亦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刘B具有房屋居住权的协议,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已无法共同生活,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庭提出让刘B、李B搬至其他房产,并明确二人具有居住权,同时一并处理双方货款车辆问题的意见,以此打消双方顾虑与猜忌,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二原告同意给予二被告另一房屋10年的居住权,同时二被告同意支付货款折价。




法 官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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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刘A、李A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房屋,他人无权干涉。刘B作为成年子女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在父母不愿意提供居住房屋时,其无权在父母的房屋中居住。我国法律鼓励青年人用勤劳的汗水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本案的调解,一方面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一方面又发出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子女提供物质帮助时,子女强行“啃老”,父母有权拒绝的声音,具有较大的法治宣传意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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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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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周   琪 杨谨瑜 李道翼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文山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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