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的做法真的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
砍伐自家树木也要讲“规矩”
否则涉嫌违法!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6日,晋宁区宝峰街道某村村民毕某以4500元的价格向六街镇村民王某某购买了其家位于中营村“青香树”的1棵圣诞树、8棵柏树和约110棵桉树。11月23日至27日期间,毕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将其所购买的树木砍伐,并将部分树木售卖。经现场勘查,遗留在砍伐现场的伐桩有230余个,伐桩根径在10厘米至56厘米间。因被砍伐的林木数量较大,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鉴定,毕某所滥伐的林木蓄积为56.1765m³。毕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砍自己的树,怎么就违法了呢?
这种想法不正确。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对林木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等于就当然拥有采伐权。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砍自己的树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而随意砍伐树木,就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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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自己使用的,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国家保护的Ⅰ、II级野生植物和古大树采集、采伐需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包括枯死木、风折木、火烧木等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需要指出的是,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进行采伐,不然也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定罪论处。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法“晋”人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七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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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宁公安
编辑:沈仕会
编审:方维林
审核:冯静
终审:段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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