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算国家法定范围的职业病:(1)患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患病的;(3)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我国目前规定的职业病共有10大类132种。
“颈椎病”目前并不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这种疾病除了可能发生在工作中,也可以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职业危害因素不是该病的直接原因,而是诸多因素之一,如果是由于长期伏案工作等不良工作姿势等原因引起的颈椎病,只能算作是工作相关疾病,目前并不在我国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

如果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截至目前,云南省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共有28家,覆盖了全省的十六个州市,具体名单可以登录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的官网进行查询。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是可以任意挑选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是病因明确的外因性疾病,其特点是有明确的病因,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职业病预防应按三级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第一级预防:也叫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和程度。
第二级预防: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及时预防、处理。
第三级预防:是对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治疗和康复,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顾 问:李亚娟
文字整理: 马 铭
美 编:马 铭
审 核:尹 洁 段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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