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按照参互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3000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3000元以上部分(以下简称“费用总额”)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最高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档及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一档:费用总额在3000(含)—6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100元;
(二)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时,费用总额可累加计算。作废和冲销成功的单据系统会自动扣减累计基数。
(三)因业务上需要冲销已发放单据的,由办事处、代办点向职工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四)续互职工的补助金按其出院日期所在互助期的《实施办法》计算。
(五)未同时参加前后两期活动的职工,发生在互助期限外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助。
(六)因生育住院产生的费用不超过10000(含)的,据实纳入计算基数,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
(七)单病种按照省医保系统推送的住院费用总额为计算基数,个人负担金额以省医保推送的数据为准。
(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予以保障的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普通住院计算补助。
(九)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费用总额可以累加计算。为避免“过度保障”,补助金额不能大于个人负担金额。
(十)出现参互人员申请补助而医互管理系统内无其医保住院记录时,不予办理。

(一)住院收费票据
(二)住院医保结算单
(三)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储蓄卡)、身份证复印件

凡参加第十九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互活动补助和工会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剩余费用(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含)不足20万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2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超过20万元(含)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4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连续参互2期(含)以上的人员每增加1期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二次补助”保障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次补助”需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四)办事处审核签字盖章;
(五)医互中心审核签字盖章;
(六)省总工会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七)医互中心将补助打入“申请表”填写的银行账户。

(一)申请补助的职工把以上材料交到单位,由单位代办员根据职工所交材料填写《盘龙区代办点医疗互助申请表》,再附上申请人本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盘龙区代办点办理;
(二)职工个人带上以上材料到盘龙区代办点进行办理;
(三)通过“云岭职工”APP办理。

(一)在互助保障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三)门诊费用,包含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非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非疾病治疗项目产生的全自费费用。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类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六)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全自费费用;
(七)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逾期不予办理;或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错误导致补助发放失败的,自首次发放失败之日起超过1年仍无法成功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助,当笔补助申请做作废处理;
(八)不符合参互条件办理参互的,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互的;
(九)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八期(出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还未办理第十八期补助申请的职工请抓紧时间办理。
盘龙区代办点地址:北京路延长线羊肠村金领时代B1栋5号商铺(盘龙区农民工维权中心)
咨询电话:631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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