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存什么不好,非存这个东西……


工作中用剩的东西

能私自拿回家吗

……

当然不能

况且还是危险品

不但危险

还可能涉嫌犯罪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腾冲市检察院依法对闫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件回顾

2008年,闫某某将替某公司采矿期间用剩的爆炸物,私自拿回家中储存。2022年5月,公安民警共在其家中查获乳化炸药疑似物3. 09千克、电雷管疑似物14枚、导爆管雷管疑似物40枚、导火索疑似物77.6米。经侦查实验,查获炸药和雷管均具有爆炸性能和爆炸威力,导火索具有国产导火索的传导火焰的性能,均属于爆炸物品。


腾冲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闫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腾冲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闫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对查获的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不仅危险,更是违法犯罪行为。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一旦保管不当,不仅会给自身带来生命、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社会不特定公众产生严重威胁。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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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丨总第3240期
编辑 | 潘家仙
校对 | 龚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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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腾冲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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