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家对商标的认识也越来越深,甚至还在商标注册上玩起了花样,甚至“下次一定”“爷青回”“买它!”等一些网络热词和声音也被申请注册。
当然,品牌方们为了防止盗版和便于维权,也进行了许多防御性商标注册,尽管如此,对于一些商标侵权行为,还是防不胜防……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纸质产品申请注册了一个商标“真好纸”(化名),并经核准依法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过长时间的推广和沉淀,“真好纸”成为了家喻户晓的纸品品牌。
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甲公司却发现“真好纸”被“碰瓷”。于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同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到乙经营商店内购买了“真好纸”。后经甲公司鉴定,此“真好纸”并非真的“真好纸”,而是假冒商品,乙经营的商店销售的纸巾已经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为维护自身权益,甲公司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乙商铺以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合法渠道为由,对甲公司的诉请提出抗辩,并提交了其向上家进货的销售单作为证据,以证实其所售商品的来源。
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商铺提交的销售单中并未详细记载出售时间、商品数量等信息,也没注明商品的具体品牌,因此,无法证明销售单上的商品就是“真好纸”,也没办法证明乙商铺购买商品的时间发生在甲公司所诉侵权行为之前。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乙商铺停止销售侵害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判令乙商铺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目前,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销售商多以合法来源作为抗辩事由,那么,哪些情况才能证实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呢?
进货时需注意些什么?
1.销售商进货时需核实出售人的营业执照,确定出售人的准确名称及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并索要出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须向出售人索要销售单据,单据中须载明销货单位名称(需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一致)、购货单位名称(与自身营业执照载明名称一致),所售商品的具体品牌名称、批号、型号、数量,各商品单价、商品总价,并要求出售人在销售单据上签章。
3.向出售人索要付款凭证(付款金额与销售单据载明的商品总额相一致),如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付款,保留好付款信息。
4.如商家所购进的商品系侵权商品,则可提交进货时的销售单据、付款凭证、销货单位营业执照作为证据,以证实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5.所有的购货单据和对应的付款凭证至少保留三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商家销售假冒商品之日起算,即权利人最迟可于其发现商家销售假冒商品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被控侵权时,能证实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进货单据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应保留至少三年。
诉讼时,要注意提交的进货单据及付款凭证须能与原告诉请所购假冒商品相对应,能证实原告诉请所购假冒商品即为进货单据中所载的该商品。具体为购货时间应在原告诉请所购假冒商品之前,购货商品与原告诉请所购假冒商品的名称、批号、型号能一一对应。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借名牌”行为不可取!应诚实守信、依靠自身努力建立品牌、提升信誉,不“搭便车”、不“蹭名牌“,不欺骗消费者,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供稿: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