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6日上午,安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安宁分局顺利召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安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期限和生态修复验收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经过磋商会议充分讨论沟通,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首例成功磋商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2022年12月1日开始,赔偿义务人安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其搅拌站旁空地上陆续贮存生产废料(沉淀渣),调查时生产废料露天堆放,有简易围挡,地面未进行防渗处理,地面上积尘明显,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且引发群众举报影响周围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安宁分局已按程序开展行政处罚有关工作。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一案双查”要求,安宁分局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时,开展损害案件筛查,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因该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赔偿义务人已主动开展部分修复工作,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损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简易磋商程序。
经磋商,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修复方案自行开展污染环境修复,将废渣清除,同时采取表土进行换土,播撒草籽和种树等修复措施。下一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督促指导企业完成生态修复,并依法开展验收。
“一案双查”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充分体现,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对于压实环境侵害人环境责任,发挥行政主体的环境治理主导作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案件调查中充分考虑到损害事实复杂程度、危害程度、赔偿义务人主观整改意愿等情况,在鉴定评估过程中采取专家咨询加现场评估的方式开展损害评估,降低了企业开展损害鉴定评估的成本。
供稿:局政策法规处、安宁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