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现在应如何认 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 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 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 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 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现在应如何认 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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