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施甸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均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猎套、猎夹、铁夹、犬捕、地弓、弹弓、弩、弓箭、粘网、铁笼、滚笼等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水淹、设套、笼捕、掏蛋、拣蛋、狗撵、刀砍、棍击、利用播放音响、鸟鸣诱捕等手段等方法进行猎捕以及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禁猎对象

全县行政区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8121034,施甸县公安局:0875—8121012。

八、执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编辑:姜永华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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