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生不满点燃杂草导致山火,3起森林火灾案件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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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正是春耕播种好时节,也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一点火星一次疏忽,就可能引发山火。近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公安连续查处3宗山林火情案件,3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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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新圩镇双头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走访调查,发现该村村民彭某珍有重大嫌疑。

3月6日,民警依法将彭某珍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讯,彭某珍供述了其因土地确权一事心生不满,于3月4日17时许点燃山脚下的杂草导致山林火灾的犯罪事实。经专业部门鉴定山火过火面积17.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34.5元。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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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黄陂镇樟坑村发生森林火灾。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与相关部门与镇村干部合力将山火扑灭。同时会同森林警察大队迅速展开侦查,于3月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松。

经查,3月7日9时许,黄陂镇樟坑村村民叶某松在田地里清理杂草时,为贪图省时省力,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明火借风起势迅速向四周蔓延,造成山林火灾。经专业部门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334.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611元。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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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18时许,兴宁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省道S225线水口垃圾中转站后侧山上有火情。


接警后,民警立即会同镇村干部、护林员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合力将山火迅速扑灭,幸得发现得早,救援及时,没有造成火情扩大和严重损失。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走访后将嫌疑人杨某传唤至水口派出所调查。据杨某陈述,其当天傍晚去往垃圾中转站倒垃圾时,发现一未燃放的烟花,于是心存侥幸,将烟花就地点燃,期间火星掉落在垃圾中转站背后的山坡上引燃了杂草,导致发生火情。现杨某已被兴宁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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