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监狱督查专员兼云南金马集团文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清廉普洱2023-04-14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区、林地、草地。
三、禁火期间,除巡护人员和驻林区的单位、居民外,其他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必须进行审批并登记检查,无条件服从管理。
四、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五、严禁在林区、林地、草地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香、烧纸钱、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等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值班电话:0871-67791207)。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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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龙 圆
审核:张 勇
监制:张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