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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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区、林地、草地。

三、禁火期间,除巡护人员和驻林区的单位、居民外,其他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必须进行审批并登记检查,无条件服从管理。

四、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五、严禁在林区、林地、草地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香、烧纸钱、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等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值班电话:0871-67791207)。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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