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共同缔造】呈贡法院首例确立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

案情简介
夏某曾购买了某集团开发的一套房屋,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22万元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2018年8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夏某,抵押权人为银行。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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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原告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合同签订后,夏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李某使用,李某自2015年6月起开始代夏某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但双方一直未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2018年10月夏末死亡,没有其他任何家庭成员可以继承遗产,其生前户籍登记在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故李某以当地民政局为被告,以银行为第三人,诉至呈贡法院请求民政局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由原告代偿按揭贷款,解除抵押并返还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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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析:呈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01
关于被告适格主体的问题

夏某死亡后无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其遗产管理人可以由其所在地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庭审中被告民政局对其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无异议。

02
关于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李某与夏某生前所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履行。2018年8月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双方约定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已成就。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03
关于原告代偿按揭贷款,解除抵押并返还产权证问题

夏某出售案涉房屋后,李某便按照按揭贷款金额向银行偿还贷款,现李某表示愿意一次性代偿剩余按揭贷款本息,银行也同意由原告代偿,故银行在原告代偿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后,应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将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返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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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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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首次正式确立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调整遗产继承中的人身、财产关系,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难题。该案为呈贡法院首例确立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该案件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开创性意义。


来源:民二庭

一审:杨思帆

二审:刘俊钦

三审: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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