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腾冲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投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案情
合作比特币“挖矿”血本无归
廖某与刘某、徐某于2019年6月签订区块链服务器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区块链服务器的市场买卖销售。经查实,所谓的区块链服务器市场买卖销售为比特币“挖矿”活动。协议同时约定,廖某负责资金投入,刘某、徐某负责所有设备的市场操作,并限期返还利润。

之后,廖某向刘某账户转账728万元,由刘某购买“挖矿”设备用于比特币“挖矿”活动。截至2019年10月,刘某、徐某向廖某转账合计478万元,此后二人未再向廖某支付款项。
刘某、徐某认为,双方为合作经营关系,二人在比特币“挖矿”活动中也有巨额投资,经济损失系因原告不能保证电力供应造成,且因双方未进行财务盈亏结算,故各自损失不能确定。
双方协商未果,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徐某承担支付剩余款项和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经查,因国家对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整治,双方合作经营的比特币“挖矿”活动已停止。

判决
合同无效 后果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被告以签订区块链服务器合作协议为幌子,实则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比特币“挖矿”以高耗能为前提,其行为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从“挖矿”的高耗能及比特币交易对国家金融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案涉合同应为无效。
原、被告双方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合同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
法官指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比特币“挖矿”活动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而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比特币“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
此外,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记者:张恒
通讯员:李维强
编辑:姜玟如
审核:高明、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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