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事件”刷屏,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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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知名运动员张继科因赌博身陷舆论,多家品牌与其终止合作,网上铺天盖地爆出他曾经因欠赌债而将某女艺人的隐私视频及照片作为抵押,向债主借款,而后该债主用视频和照片向女艺人要债。

事件至今没有确切的官方定论,但事到如今这已经不仅是明星艺人们的八卦,更是一桩应该引起全社会反思的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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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消息早前只在某些论坛中传播,无切实证据。2023年3月31日,媒体人李微傲表明,以他掌握的司法材料来看,2019年12月到次年1月,张继科的债主向女方的经纪人发送了张继科的欠条、护照以及私密视频等信息,要求女方为张继科支付赌债及利息共2200万人民币(本金500万元),女方第一时间报警。


后该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由于最后没有拿到钱,故法院裁定“此次犯罪尚属未遂”,最终给出的判决是“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款5万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张继科在这起案件中作为证人,证明自己确实拍摄过女方的私密视频及照片,并给被告人看过其中的一段。


传播他人私密视频是否为罪?如果爆料属实,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事件中各当事人的行为?传播他人隐私视频是否构成犯罪?


因事件具体细节现在无从得知,因此无法准确定性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但可以就将他人隐私视频发送给他人这一类事件涉及到法律问题予以明晰。


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处要注意区分一般隐私视频和含有淫秽信息的隐私视频。


如果是一般隐私视频,比如说他人正常的生活状态,不涉及到《刑法》所调整的范围,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发送属于民事上的一般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


如果是有拍摄并散布他人私密部位的隐私视频,有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另外,如果仅是拍摄对方的私密视频,未对外传播,并征得对方同意,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如果未经得同意,采用偷拍的方式,一方面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另一方面,还可能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刑法》的规定中来看,同样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区分了牟利和非牟利两种情形。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要构成犯罪,有其法定数量标准。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相关案件的一则司法解释指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另外,在张继科事件中,债主用某女艺人的隐私视频向其索要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姜玟如

审核:高明、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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