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通报7起森林草原防火期违规用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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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近日,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通报了7起森林草原防火期违规用火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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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初一)上午,塔城乡陇巴村委会陇巴五组和某某私自在野外用火进行祭祀烧香活动并发布了抖音视频。经调查,和某某在清楚各项防火政策的情况下,仍在野外违规用火,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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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初一),鲁甸乡巡山人员在鲁甸村委会甸北片森林防火区内巡查过程中发现,甸北四组村民钱某某于11时10分春节上坟在坟地里烧纸钱。经调查核实,钱某某在鲁甸乡防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实施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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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和某某在白沙镇木都东文沙场林区上坟过程中燃放鞭炮,被白沙镇巡山人员发现,虽未引起森林火灾,但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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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大年初一,鲁甸乡巡山人员在鲁甸村委会汛上片森林防火区内巡查过程中发现,汛上三组村民姚某于11时40分在春节上坟时在坟地燃放鞭炮。经调查核实,姚某在鲁甸乡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八)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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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14时10分,鸣音镇巡山人员在太和村委会太和一组“玛格”(地名)森林防火区内巡查过程中发现,太和二组村民和某某在林区边缘100米内使用火锅做饭。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和某某在鸣音镇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七)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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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9日14时10分,太安乡巡山人员在海西村委会海西五组“三公里”(地名)森林防火区内巡查过程中发现,海西五组村民和某某在其农田内实施农事用火(焚烧地膜、玉米杆)。经调查核实,和某某在太安乡防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农事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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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40分左右,九河乡巡山人员在中和村委会中和三组“南山坡”(小地名)森林防火区内巡查过程中发现,中和三组村民王某某在其农田内实施农事用火。经调查核实,王某某在九河乡防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农事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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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玉龙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清明节即将来临,请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严格遵守玉龙县2023年春节清明节期间严禁野外祭祀用火的通告的规定,进入林区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上缴火源,林区扫墓文明祭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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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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