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冒领齐某录取通知书到某商业学校报到就 读,毕业后继续以齐某名义到中国银行某市支行工作。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陈某诉至法院。
【分析】陈某的行为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六 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给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以切实的法治保障,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 十条之二规定了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 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