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德宏今起禁渔禁猎!

德宏州人民政府

关于禁渔禁猎的通告

德政规〔2023〕1号

为加强全州野生动物(含陆生、水生,下同)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将禁渔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猎)区

全州除人工养殖水域外的河、湖、水库、沟渠等公共水域为禁渔区。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公益林区、天然林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渔(猎)区。

二、禁渔(猎)期

(一)禁渔期。除永久禁渔区外,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6月30日禁渔,禁渔期5年。非禁渔期间,禁止非法渔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除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2023年3月1日—2028年2月29日禁猎,禁猎期5年。

三、禁渔(猎)物种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渔物种为全部鱼类。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渔(猎)捕工具和方式

(一)禁渔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电触鱼器、抬网、地拉网、绝户网、过江网、迷魂阵、八字粘网等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航道的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娱乐性垂钓除外。

(二)禁猎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军用武器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和灯光诱捕、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粘鸟等方式进行猎捕;禁止制作、出售猎套、猎夹、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粘网等猎捕工具;禁止食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五、依法渔(猎)捕野生动物

(一)依法渔捕水生野生动物条件及程序。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I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II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二)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件及程序。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六、部门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加强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渔(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防止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通进入市场。河湖长制办公室、林长制办公室要加强水域、林区巡护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渔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渔(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八、法律责任

对非法实施渔(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或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0692-2121326

陆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  0692-2112086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来 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 编:明雄毅

审 核:高 彬  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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