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要求,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要求全省上下应当遵守以下4项规定:
一是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是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用火申请,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是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是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 万勇)
